關於開展建築起重機械定期檢驗及附著裝置檢驗的通知
揚建安監〔2013〕24號
各縣(市、區)安監站,各施工、監理、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檢驗單位:
為了進一步加強對建築起重機械的安全監督管理,杜絕重特大安全事故的發生,根據《建築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66號)、《揚州市建築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實施細則》(揚建規〔2013〕4號),並借鑒我省其他城市的管理經驗,經研究決定,在建築起重機械初次安裝檢驗的基礎上,自2013年12月1日起對我市建築起重機械進行定期檢驗及附著裝置檢驗。現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檢驗範圍
在揚州市房屋建築工地、市政工程工地範圍內停用時間在半年以上或使用超過一年的建築起重機械,在重新啟用前或繼續使用時,應委托檢驗檢測機構進行檢驗;塔式起重機首道附著、施工升降機末道附著,應於附著裝置安裝完畢後委托檢驗檢測機構進行檢驗。
二、檢驗申報主體
建築起重機械的安裝單位。
三、檢驗主體
具有相應資質並在市建築安全監察站辦理登記的檢驗檢測機構。
四、相關要求
1.停用時間在半年以上或使用超過1年的建築起重機械,在重新啟用前或繼續使用時,應委托有資質檢驗檢測機構進行檢驗。檢驗合格後,施工總承包(使用)單位應當組織出租、安裝、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2.使用周期超過1年的建築起重機械,使用單位應當在建築起重機械驗收合格之日起30日內,到工程所在地建築安全監督機構換發建築起重機械使用登記證,填寫《揚州市建築起重機械使用登記申報表》,並提供下列資料:
(一)建築起重機械定期檢測報告原件及複印件;
(二)建築起重機械驗收記錄表;
(三)上一次使用登記證原件。
換發的使用登記證應當置於或附著於該設備的顯著位置。
3.塔式起重機在首道附著裝置安裝完畢後、施工升降機在末道附著裝置安裝完畢後,安裝單位應委托檢驗檢測機構進行檢驗。檢驗合格後,施工總承包(使用)單位應當組織出租、安裝、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塔式起重機、施工升降機其餘的附著裝置由施工總承包(使用)單位組織出租、安裝、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4.檢驗檢測機構應當按照本通知要求,認真製訂定期檢驗及附著檢驗的方案,並及時、認真開展檢驗工作,確保檢驗過程公平、公開、科學、嚴謹。
各有關單位應嚴格按照本通知要求,相互配合,共同將建築起重機械定期檢驗、附著裝置檢驗工作落到實處,保證我市施工建築起重機械安全、正常、有效運行。
揚州市建築安全監察站
2013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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