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所稱量物品的重量不得超過電子吊秤的最大量程。
2、電子吊秤的卸扣(吊環)、吊(diao)鉤(gou)與(yu)被(bei)吊(diao)掛(gua)物(wu)體(ti)的(de)軸(zhou)銷(xiao)之(zhi)間(jian)不(bu)得(de)存(cun)在(zai)卡(ka)死(si)的(de)現(xian)象(xiang),即(ji)在(zai)垂(chui)直(zhi)方(fang)向(xiang)的(de)接(jie)觸(chu)麵(mian)應(ying)在(zai)中(zhong)心(xin)點(dian)位(wei)置(zhi),不(bu)得(de)在(zai)兩(liang)個(ge)側(ce)麵(mian)接(jie)觸(chu)而(er)卡(ka)死(si),應(ying)有(you)充(chong)分(fen)的(de)自(zi)由(you)度(du)。
3、空中運行時,吊掛物體的下端不得低於一個人的高度。操作人員與吊掛物體應保持1米以上的距離。
4、嚴禁用吊具組斜拉提升物體。
5、不工作時電子吊秤、索具、吊裝工夾具不允許懸掛重物,應進行卸載。以免使零部件產生永久性變形。
手機版|
關注公眾號|

下載手機AP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