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超載或物體重量不清時不應操作;超載或物體重量不清不應操作,如吊拔起重量或拉力不清的埋置物體,及斜拉斜吊等;禁止起吊時歪拉斜拽;被吊物體上有人或浮置物禁止操作;吊重物應綁紮平衡、牢固,重物棱角處與鋼絲繩之間應加襯墊;吊運時,不得從人的上空通過,吊臂下不得有人;吊裝氣瓶等必須用專門吊籃。
28、重物起升和下降速度應平穩、均勻,不得突然製動;左右加轉應平衡,當回轉未停穩前不得作反向動作;起吊在滿負荷或接近滿負荷時,嚴禁降落臂杆或同時進行兩個動作。
29、起吊物件應拉溜繩,速度要均勻,禁止突然製動和變換方向;操作控製器時,不得直接變換運轉方向。
30、當(履帶)起重機如需帶載行走時,載荷不得超過允許起重量的70%,行走道路應堅實平整,重物應在起重機正前方向,重物離地麵不得大於500mm,並應拴好拉繩,緩慢行駛;嚴禁長距離帶載行駛。起重機的地麵鬆軟不平時,起吊禁止同時進行兩個動作。
31、用兩台或多台起重機吊運同一重物時,鋼絲繩應保持垂直;各台起重機的升降、運行應保持同步;各台機重機所承受的載荷均不得超過各處的額定起重能力。如達不到上述要求,應降低額定起重能力至80%;也可由總工程師根據實際情況降低額定起重能力使用。吊用時,總工程師應在場指導。
32、起重機在安全保護裝置發生故障、失效或不準確時嚴禁帶病作業;在作業中,嚴禁對傳動部分、運動部分及運動件所及區域做維修、保養、調整等工作;傳動部分應潤滑良好。
33、在露天有六級及以上大風或大雨、大雪、大霧等惡劣天氣時,應停止起重吊裝作業。雨雪過後作業前,應先試吊,確認製動器靈敏可靠後方可進行作業。
34、當(dang)進(jin)行(xing)高(gao)處(chu)吊(diao)裝(zhuang)作(zuo)業(ye)或(huo)司(si)機(ji)不(bu)能(neng)清(qing)楚(chu)地(di)看(kan)到(dao)作(zuo)業(ye)地(di)點(dian)或(huo)信(xin)號(hao)時(shi),設(she)置(zhi)信(xin)號(hao)傳(chuan)遞(di)人(ren)員(yuan)。在(zai)開(kai)然(ran)光(guang)線(xian)不(bu)足(zu)的(de)工(gong)作(zuo)地(di)點(dian)或(huo)者(zhe)在(zai)夜(ye)間(jian)進(jin)行(xing)工(gong)作(zuo),都(dou)應(ying)該(gai)設(she)置(zhi)足(zu)夠(gou)的(de)照(zhao)明(ming)設(she)備(b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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